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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和无过失是民法学上评价民事主体行为时主观状态的重要标准,两者紧密相连,却又不完全相同。本文从分析这两者的关系出发,检讨了传统民法上无权代理制度中相对人的主观状态构成,提出了在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是恶意或者有过失,在表见代理中则是善意且无过失,从而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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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采取转移财产、设定债务等规避执行的行为,但申请人由于获得信息渠道的狭窄,无法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因此,应规定在申请人完成特定举证责任后,对被执行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其举证证明不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以便更好地规制规避执行的行为,充分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 相似文献
3.
郭翔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2):88-93
条件系当事人对法律行为的附款,它可分为效力附条件和义务附条件。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义务附条件制度,厘清条件与义务的关系;灵活适用“严格相符规则”,明确条件成就的标准;引入英美法上的“合理人标准”和“善意标准”,合理确定主观性条件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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