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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达成的长期租赁合同中,对特定范围约定另行订约的,除当事人之间达成租赁合同外,还应当认定存在特定租赁范围的预约合同。其后,对于特定租赁范围达成的本约,租赁期限少于长期租赁合同期限的,预约合同并不消灭。特定租赁范围租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然具有继续磋商缔结本约的义务,从而呈现出重复预约特征。在救济方式上,基于重复预约合同的特殊性,如不存在恶意磋商的情形,不应当排除强制缔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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