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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相应的抗辩,法院能否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主动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此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颇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受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进行处理.这一规定和作法招致了很多批评。从该条司法解释本身规定来看。理解上并无存在疑义,之所以存在争议,实质上是对该条立法的价值取向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试就该条规定借助时效设立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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