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7篇
  免费   0篇
法律   13篇
中国共产党   4篇
中国政治   6篇
综合类   4篇
  2023年   1篇
  2022年   1篇
  2020年   1篇
  2019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2篇
  2014年   1篇
  2013年   1篇
  2012年   3篇
  2011年   1篇
  2010年   1篇
  2008年   3篇
  2006年   1篇
  2005年   4篇
  2004年   1篇
  2003年   1篇
  2001年   1篇
  1988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在于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协调与平衡真实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的善意取得理论基本上是采用主观善意的判断标准,此种判断标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较大缺陷.  相似文献   
2.
3.
陈永强 《工会论坛》2005,11(4):104-105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抓好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面临着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我国政府管理需要做出积极的调整,加快政府职能向法制、公开、服务型和责任型转移的步伐。  相似文献   
4.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  相似文献   
5.
在中国人民面前,没有任何事情比捍卫自己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更为重要、更加神圣。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利益所在, 也是世界上一切主权国家的核心利益。在法律上,任何一个国家都绝不允许分裂。祖国大陆制定“统一法”的呼声反映了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所有中华儿女维护祖国团结统  相似文献   
6.
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法哲学史上源远流长,它对战争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第一,自然法思想帮助人们形成了约束战争行为的法律确信;第二,自然法思想引导人们确立了评判战争性质的正义法则;第三,自然法思想为国际社会惩治战争犯罪提供了法理支持;第四,自然法思想弥补了战争法发展完善进程中的一些不足。探讨自然法思想对战争法的影响,能够帮助人们理性地看待战争现象,认识战争法的本质,接受战争法的约束,促进战争法的发展,为减轻战争对人类的危害提供思想指导和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7.
<正>为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的信息化水平,加强对两补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由民政部和中国残联共同开发建设的"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自2018年12月12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上线运行。根据系统建设及全国上线运行的总体安排,系统与中  相似文献   
8.
陈永强 《北方法学》2012,6(1):56-62
法律行为合法性难题经久不衰。依据规范分析法学,词语意义的探究以其正确的使用范围为基础,有效、无效乃是私法评价法律行为的特定词语,当用合法与违法的术语来评价法律行为时,虽不能揭示出法律行为的具体效果,但却为公法规范进入民法自治领域提供了渠道。这两套用语体系存在的基础在于公法、私法的区分。公法与私法的表达方法尽管不同,但其内在价值秩序应当是统一的,其落脚点都是人,法律爱每一个人。  相似文献   
9.
一、导言 本文主旨,在通过对盘村瑶族社会和文化变迁的个案分析,从人类学观点探讨有关变迁的理论,并客观地评介胡起望及范宏贵两位先生合著的《盘村瑶族》(1983)(以下简称合著)一书。全文重点集中于讨论从游耕到定居的历史过程,及形成定居农业的原因和对瑶人社会所发生的影响,理论的探讨则在其次。至于对《盘村瑶族》一书的评介,不拟另立篇章,仅拟于结论中为之。 有云“变化即是永恒”,此为事事物物千古不移的定律。换言之,变化即是常态。问题是如何找出变化的规律,这也是古今中外学者所努力的目的。自19世纪英人达尔文(C.R.Darwin)提出生物的演化理论之后,也影响到社会科学界、除社会演化论(social evolutionism)之外,其他如功能论(functionalism)、经济决定论(economic deter minism)  相似文献   
10.
现有学说将以物抵债界定为契约,要么属于代物清偿,要么属于无名之诺成合同。"契约说"主张以物抵债应准用买卖之规定,抵债人应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及相关违约责任。但是,以物抵债的核心是抵债而不是买卖,适用买卖之规定将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契约说"还存在逻辑判断矛盾、诉讼及裁判成本过高等问题。比较而言,将以物抵债界定为处分行为,适用处分行为之法律规则可以避免"契约说"存在的理论困境,并可以有效简化法律关系,是一种可供选择的较佳的解释路径。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须满足处分权、行为能力和公示要件才能发生效力。未满足处分行为之要件,当事人不得基于以物抵债之合意而诉请履行,亦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能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与原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有因性,原债权债务关系无效或虚假的,以物抵债协议也为无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