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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本位取代社会本位的趋势并不能否定公共利益的本意;宪政主义对民主主义的制约可以通过在宪法中对公共利益进行抽象界定实现;地方立法机关有权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但不能与全国人大的界定相冲突。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模式选择,应采取由宪法进行原则性界定,由涉及公共利益的各法律文件进行具体界定的立法模式。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不作规定,而由有关单行法律作出规定的做法是不可行的;立法技术的不成熟不能成为立法机关逃避立法义务的理由;在私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中界定公共利益是不得不为之举。  相似文献   
2.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司法执行难已成为干扰社会稳定的一大突出问题。以往我们在认识这个问题的时候,大多从法治环境不佳、法治意识淡薄等角度入手,寻找原因所在并  相似文献   
3.
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需要从政府信息公开与突发公共事件两个维度进行综合审视,因而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信息公开的主体问题与边界问题是突发公共事件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两个重要问题。在信息公开的主体问题上,我们现有制度所确立的公开主体明确化、单一化、权威化的原则是正确的,应当坚持;对于信息公开的边界问题,应澄清认识,建构合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条款结构,即以信息公开为原则,以例外条款为界限,以例外条款的例外为补充的这样一种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结构。  相似文献   
4.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处会")行为的定性语焉不详。由于"申处会"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因而"申处会"的行为不宜定性为行政仲裁;由于缺乏制度内的空间,"申处会"的行为也不宜定性为行政复议;"申处会"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第二次裁决。"申处会"的行为应当视为高校的行为,高校应被作为单一主体看待。  相似文献   
5.
传统的建构型法律解释学和桑本谦先生所主张的解构型法律解释学都面临困境,而从部门法制度和部门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法律解释学并非无药可救。法律解释学的发展必然是和法律制度的发展、部门法实践的发展、法律共同体的发展乃至法治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抽象的法理学建构和抽象的法理学解构都具有局限性。法理学视野下法律解释学所面临的困境,其实质是中国法理学所面临的困境,而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就在于法理学一直以来对部门法学所采取的疏离态度。  相似文献   
6.
案例研究角度应分为制度导向与先例导向两种。制度导向的案例研究,案例素材的选取应多多益善,案例素材的解读应不限于裁判文书,可以同时运用个案整理与统计分析的方法,所得出的结论主要应是制度完善层面的;先例导向的案例研究,案例素材的选取应限于公开案例,案例素材的解读应限于裁判文书,一般只运用个案整理方法,所得出的结论主要是抽取先例性规范层面的。在清晰定位的前提下,两种案例研究角度可以在同一研究中并存。  相似文献   
7.
韩思阳 《政法论丛》2014,(4):97-104
在解决行政裁决纠纷应采用何种诉讼这个问题上,我国的相关规定并不统一.相关立法的真正意图难以分辨,似乎只是权宜之计.行政行为的效力、裁决机关的态度、行政裁决的准司法性等命题都不足以成为解决问题的理论支点.必须立足于行政裁决纠纷的圆满解决,从原点出发重新审视问题.所谓的“一并解决”倾向似属庸人自扰,而所谓的“裁判不一致”多属误解.当前最佳方案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各归其位.只有科学合理地设定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纠纷的诉讼选择问题才会彻底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8.
韩思阳 《行政法学研究》2006,(4):114-117,130
<正>作为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的典型案件,“焦作房产纠纷案”引发起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作何改进的争论:主流观点是:行政诉讼法中应设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文试质疑这一主流观点,并对此种类型案件的解决开发出除附带诉讼模式外的多种解决途径。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可行与否的关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行,关键不在于行政庭能否审理民事案件,因为即使行政庭可以审理民事案件,行政庭运用何种程序对诉讼进行审理仍未明确,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  相似文献   
9.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而在现代社会它又面临诸多窘境.从法理学角度看,法律需要对法律之外的治理规则保有足够的尊重;从社团理论的角度看,基于社团独立性的要求和专业性的特点,行政法干预社团治理应存在必要的限度.以上两点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存在的必要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基于理论更新和进一步成长的需要,必须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进行创造性转换,一是对其进行精神内核上的更新,即将该理论的理论目的从服务于封建专制、为君主统治寻求合法性依据转变为补救现代法治的不足,为研究规范新兴的社会关系提供理论上的支撑;二是对其进行内容上的调整补充,这主要包括重点研究社团内部的规则治理和将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研究扩展到行政法学以外.  相似文献   
10.
韩思阳 《法学杂志》2018,(5):95-103
行政相对人举证责任的内涵混乱不清,必须有所辨析。我国的制度实践与学说理论都表明,在行政调查领域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具体到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应采用"行政行为三分法"进行区别处理。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典可以仅对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作一般性规定,剩下的由单行法或特别法来完成。第三人的举证责任问题与此类似。在清楚界定行政相对人、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后,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也就不言自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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