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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敬 《求索》2013,(10):201-204,121
世界范围内,诸多国家都从不同层面对住房权加以规定和救济,住房权的救济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通过宪法规定住房权予以直接或间接救济;二是通过普通法律规定住房权予以直接救济:三是州法院根据州宪法对住房权予以直接救济:四是通过适用或解释生命权对住房权予以间接救济。本文借鉴各国住房权救济的模式,提出我国可在宪法中明确住房权的地位和意义,并明晰国家保护住房权的具体义务;尽快出台《住房法》,通过高位阶法律救济住房权: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力求通过行政诉讼制度救济住房权。  相似文献   
2.
知情权法律救济在我国遭遇的尴尬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然而<条例>在规定知情权法律救济途径时,由于并未充分考虑其独特的性质,故知情权如遭受侵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传统的救济手段中面临诸多困惑与尴尬.因此,在宪法中明确赋予公民知情权以基本权利的地位;待时机成熟提升条例的法律位阶,变条例为法律;调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方式,增加屏蔽审理程序;提高公民权利观念,加强政府法治理念,畅通救济途径,才能更加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3.
韩敬 《政法学刊》2013,(2):56-64
作为社会权的住房权,虽在世界范围内已得到确认,然而其救济情况却不容乐观。在国际层面,对住房权的救济以间接救济为主;在区际层面,对住房权的救济各区域之间差距甚大,以欧洲较为完善;在国家层面,对住房权的救济呈现多样化发展,或通过宪法规定住房权予以直接救济,或通过普通法律规定住房权予以直接救济,或由州法院根据州宪法对住房权进行直接救济,或通过适用或解释生命权对住房权进行间接救济。  相似文献   
4.
作为社会权的住房权,虽在世界范围内已得到确认,然而其救济情况却不容乐观。在国际层面,对住房权的救济以间接救济为主;在区际层面,对住房权的救济各区域之间差距甚大,以欧洲较为完善;在国家层面,对住房权的救济呈现多样化发展,或通过宪法规定住房权予以直接救济,或通过普通法律规定住房权予以直接救济,或由州法院根据州宪法对住房权进行直接救济,或通过适用或解释生命权对住房权进行间接救济。  相似文献   
5.
中华民族是由多民族组成的民族共同体,是我国各民族的总称。我国各民族之所以能产生共同的中华民族精神,基本条件有:一、地理条件:内部交往的相对便利与对外交往的相对困难;二、历史条件:封建主义的发达与资本主义的不发达;三、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各民族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的长期交流与融汇。中华民族精神的内容主要有:1、内向的认同与外向的拒斥。2、注重教育传授、提倡继承传统,贬斥标新立异,较少自由创造。3、强调和谐与适应环境,忽视个人的主体性和对环境的抗争。  相似文献   
6.
十三大以来理论界对我国当前所处的历史阶段,进行了认真探讨,提出许多有价值的见解。但是,对当前历史阶段的特征和性质的探讨还有待继续深化认识,因而对初级阶段特征的论述显得较零乱。为此,本文拟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作一些论述。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由于社会生产水平低,而且发展极不平衡,我们不可能清一色地实行公有制,单靠公有制经济也不可能满足国家和人民的一切需要。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30多年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是在赶上发达国家、实现社会的全面现代化以前,我们不仅不可能使集体所有制上升为全民所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对陈寅恪“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赞扬之声不绝于耳.表面上看似乎理所当然,但深入思考并不那么简单.对于“独立、自由”这样的字眼不能抽象地理解,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把日常生活中的含义与其政治伦理内涵区别开来,才能正确理解其真正含义.陈寅恪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是他抵制自己所不赞成的精神和思想的一个口号.在近年来宣扬“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人眼中,似乎信仰马克思主义就是没有这一精神和思想,只有不赞成马克思主义才有“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这是不能成立的.  相似文献   
8.
基于社会权视角反思我国住房权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敬 《求索》2010,(12):143-145
自1998年国务院发布"国发(1998)23号文"后,我国住房政策经过了艰辛历程,有偏离亦有回归。然而,由于经济适用房制度与廉租房制度积弊已深,存在诸多问题与矛盾,已不能很好保障我国公民住房权。因此,立法、司法等措施的推进势在必行:在宪法中明确公民住房权的地位和意义,并明晰政府保护住房权的义务;尽快出台《住宅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从国家政策层面完善廉租房制度;力求通过行政诉讼保障公民住房权。  相似文献   
9.
南非宪法法院在格鲁特布姆案的判决中首次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并对立法者科以即刻实现的积极义务,在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的博弈中基于现实选择相对权利,在对住房权的政府积极义务进行审查时持妥协与退让立场。法院的做法虽然备受批评与指责,但却是在充分考虑了南非社会现实和法院自身能力后的明智选择,显示了宪法法院高超的平衡技巧,也为住房权等社会经济权利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大量可资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10.
住房权属于社会权下的具体权利,其实现需要国际社会、国家和个人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然而三个层面的不同义务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与矛盾:国际层面,住房权实体性义务与程序性义务严重不平衡;国家层面,呈现美好理想状态的一般义务与无奈现实之间进行着博弈;个人层面,自我保障与政府阻碍之间不断地拉锯。这些问题与矛盾的存在,昭示着住房权的根本解决更多的是一种进程,而不仅仅是一种建立起来的法律文本结构,其实现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还有漫长的路要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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