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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企合作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清晰的责任承担机制则是发挥政企合作优势与化解合作风险的关键。考察数字政府建设的实践,政企合作责任承担机制存在主体多元、法律工具多元与利益多元的冲突,进而出现外部责任推诿与内部责任模糊的突出困境。回归责任关系本身,国家担保理论可为数字政府建设下政企合作提供外部形式责任承担的合理范式;密切性和控制性标准确立的事先风险责任,归责原则划定的事后损害责任,则为内部实质责任的承担开辟有效渠道。在实现路径上,数字政府建设应当明晰政企合作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整体政府理念下内外责任的承担机制,促进政企合作的高效运作与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2.
3.
合作治理逐渐受到国内外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通过对中国社区公共设施治理案例的实证调研,可以发现中国存在丰富的相关实践,且在许多方面对一般性理论进行了验证。但中国实践还在组织、规则、行为等方面展现出行政引导这一特征,使得即使是在自发秩序中,也以行政权为标准形成了一种差序格局。这一实然特征有利有弊,对其进行批判性继承是我国基层合作治理应然模式构建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4.
基于行政处罚的负担行政属性,部分自动化是现阶段自动化行政处罚的主流形态。自动化行政方式的高效可能导致处罚密度失衡,需要建立处罚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予以平衡。在自动化行政时代,需要坚持和发展正当程序原则,以解决在程序与证据方面面临的挑战。自动化行政对于数据的依赖与行政处罚中的数据特殊限制形成了悖论,应当通过将数据纳入公物法规制与扩张个人数据权利等方式,完善数据法治。在责任方面,自动化行政处罚错误时的责任主体仍然是行政主体,归责原则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5.
马颜昕 《中外法学》2023,(2):328-345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作为公共数据要素供给的一种新渠道,已经形成了多样化的实践形态。当前所谓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际是多种不同性质制度的混合体,其有助于实现安全与利用的平衡,激励公共数据供给,但存在公益性与经营性以及不同政府职能之间的内在冲突,有必要通过类型化研究予以厘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包括政府采购模式与特许经营模式两大类型,前者侧重于政府的狭义公共服务职能,涉及事业性业务,属于行政委托;后者侧重于政府的公共资产增值职能,涉及经营性性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两种模式在法律性质、法律适用、应用场景等方面存在许多区别,应当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对目标设置、费用收取、收益分配、主体准入、行政监管等具体制度展开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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