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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代表国家证明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公证行为实质是一种司法证明活动,是国家公信力的反映,公证机关是实施国家公证权的法定机关,然而,当公证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认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因行使公证职权不当,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采取什么手段救济自己的权利呢?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对公证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首先,公证处是国家行政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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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过程中,上诉程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初审阶段,辩方申请启动审查证据合法性的程序、法庭拒绝启动,或者法庭审查后作出的处理结果不能为控辩双方所接受,此时应赋予当事人表达异议的救济性权利。另外,被告人在二审中首次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如何处理,值得探讨。一、现状与问题通畅的司法救济渠道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因而二审阶段如何审查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二审程序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保证这些作用得以实现,这是一个不可回避又十分紧迫的难题。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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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丹桂飘香的秋日午后,有幸与友人一同释读了安徽画家张春生先生的墨竹画,颇有印象,很有感触。张春生先生的竹画,刚劲的竿,挺拔的叶,或依石,或映月,或象雨露,或昌风雪,加上多变的构图,摇曳的光影,给人一种清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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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私人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都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美国的"私人放任模式"和德国的"利益权衡模式"分别是处理私人违法所得证据的证据能力的两种典型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其不同的特征和利弊得失.私人违法取证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但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薄弱,私人违法证据的两种典型模式对我国证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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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程序性辩护提供了新的契机,但实践中,程序性辩护依旧困难重重。本文从证据能力实质审查的缺失、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虚置、无罪判决的困难和救济机制的匮乏四个角度分析程序性辩护面临的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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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状况堪忧.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是导致辩护权行使不畅的根源,死刑复核程序应从行政报核程序转化为典型的诉讼程序,并以此为基础,对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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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咏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5):41-47
美国的“私人放任模式”和德国的“利益权衡模式”分别是处理私人违法所得证据的证据能力的两种典型模式。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于私力取证,私人以不正当行为获取的证据可以被法庭采纳。德国法律实践有时趋向于排除私人违法取得的证据,证据无论是由政府人员还是个人取得,如果侵犯了德国基本法所保护的个人基本权利,尤其是个人隐私权,德国法院会在利益权衡的基础上考虑排除这个证据。不论美国那种针对公权力侵犯宪法权利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是德国的以宪法为依据的证据禁止理论,不论二者在私人违法取证领域的区别有多大,它们都以宪法权利保障为己任,并有强有力的违宪审查作为依托。而这一切对于我国来说都还显得有些遥不可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