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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例论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侵权行为一词是舶来品,中国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使用。但从文献记载看,在习惯、礼制及法律上,中国古代都曾存在过同现代侵权行为法相近的一系列规则与作法,我们不妨称之为侵权行为法例,以示与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法相区别。本文拟分三部分,对之稍作论析,故名“论要”。  相似文献   
2.
在社会主义的实践探索中, 前苏联的民法理论之所以会酝酿出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 既在于其 “意志法”理论的支持, 亦在于其计划经济体制推行的需要。20 世纪中叶,缘于中国向苏联的全面学习而使该种观点传至中国。实践表明,“意志法”理论系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非科学理论,计划经济体制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极大障碍。因此, 基于中国改革开放以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需要, 中国有必要彻底抛弃该种观点及 “意志法”的理论  相似文献   
3.
在两大法系的立法上,意思表示真实一直是法律行为及至合同的有效条件范畴。然却缘何如此,碍于“中体西用”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的禁锢与束缚,而使新旧中国的民法理论一直甚少正视这一问题。但是,客观上所存在的法律行为之法理逻辑结构表明,该项结构不但有三个环节之分:法律行为的法哲学目的,又称“价值”或“道”、法律行为的事实构成,又称“成立条件”或“器”、有效法律行为之事实构成,亦称“有效条件”或“用”;而且,其“器”与“用”均决定于其“道”。总之,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哲学价值仅在于维护表意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高在敏  陈涛 《法律科学》2005,23(5):28-38
法律行为在近代欧洲的率先出现,客观上至少是由欧洲历史发展中拥有的四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其一是商品经济之由来已久且最终进化为市场经济;其二是民主政治之贵为传统并最终得以大力普及;其三是个人自由思想之根深蒂固且最终演化为一种主义;其四是“以人为本,一体三维”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既源远流长且更属于真正的先进文化。而这些因素之在中国古代却既未发生且绝对不可能发生,从而表明主张中国古代就有法律行为之说,自始至终只能是指鹿为马式的肆意编造。  相似文献   
5.
将中国古代的"质、剂、契、券"直接说成法律行为,意在为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张目,但通过对两者演进历史、概念对象以及各自功能的剖析,即知法律行为以公、私法划分为发生前提,以弘扬个人自由主义为文化底蕴和根本目的.而"质、剂、契、券",既有染于中国国家形成的"酋邦模式",又一直系军事、政治、礼制、律例的共有性术语,既曾指以"合券为证"为特征的官方具造文牒,又承担着敛财与推行严密监控的专政功能,表明两者始终都是一种绝对对立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陈涛  高在敏 《法律科学》2004,22(3):107-116
法典编纂是一种纯粹技术上的、使法律规范集中化、系统化和条理化的方法;在以成文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或法系中,法典编纂的发展水准就标示着法律技术安排的发展水准。虽然通说主张中国法典编纂始于战国初,而其实早在夏商周三代时期就已经有了最初的法典编纂;自那时直到现代,中国法典编纂经历了刑书时代、律统时代和近现代三个发展阶段。而在每一个发展阶段,法典编纂的组织与程序、体例与技术都显示出发展进步的特点。  相似文献   
7.
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高在敏,陈涛《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立法观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在法理逻辑上存在着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我国《民法通则》之所以采用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民商立法体制不仅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而且对其研究还有重大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意义。考察大陆法系各国的民商立法体制,除了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外,还有中国式的分合折衷体制。民商分立不仅仅是一个“历史问题”,民商合一也并非“当今世界立法之最新潮流”。旧中国选择分合折衷体制,其理论根据并非妥适,从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倡导和弘扬工商文化的角度出发,当代中国应选择和推行民商分立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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