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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1999年9月14日,案外人河北兴隆县某保健食品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得第1313992号“强军”文字与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图形部分为一卡通小男孩,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即蜜饯果类、山楂片、水果片等。2000年2月28日,原告河北兴隆县某食品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北京某食品公司共生产、销售10个品种的果丹皮产品。自2001年7月起,被告在其生产的450克红山牌荷菊果丹皮的产品标贴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图形部分相同的小男孩的卡通形象。2002年1月4日,被告向北京某商场销售了其生产的上述果丹皮。该果丹皮的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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