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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介绍贿赂罪的设立没有导致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没有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解决的适用问题,因而不宜予以废除。介绍贿赂行为必然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由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特殊规定,应该以介绍贿赂罪定罪处罚,但是两种情况除外:其一,行为人与受贿方共谋,并将受贿款项分赃,此种情形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处罚更重;其二,行为人与行贿方属于利益共同体,请托事项的完成对行为人也有利益关系,此种情形认定为行贿罪的共犯,处罚更重。  相似文献   
2.
"未决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律状态,它是司法机关依法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未决羁押是以剥夺人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为代价的,那么,在现代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原则框架内,究竟应当如何辩证地看待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进而认识未决羁押的公正性问题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课题。未决羁押具有当然的公正性。对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暴露的各种损害其公正性的问题,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程序性的制度保障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魏雪 《法制与社会》2013,(28):295-296
恶意透支数额的起算点在实践中并不统一,司法机关与银行对数额的计算方式也不同,如何理解经催收“仍不归还”也存在不同认识,这些问题导致此类案件的入罪标准在实践中并不统一。建议有权机关对上述问题做出统一规定,并与公安机关就证据规范问题、与银行就计算问题,进行协调,以提高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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