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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历史解读与现代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已成为我国刑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否值得推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国外刑事和解的思想与实践在产生后,经过恢复性司法、被害人运动、调解、协商性司法等的发展,已具备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我国古代刑事司法经历了"无讼"、"轻刑"、"和合"等的漫长历史过程,这些思想和实践都影响到了我国近现代的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经过理论上的整合,我国已经具备了刑事和解的理论根基,在现代社会大背景下,刑事和解无疑具有缩小打击面、缓和社会矛盾、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等积极意义,并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精神与原则。鉴于目前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和解制度缺乏相关的规定,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将有关合理的刑事和解程序写入法典中,以规范司法实践部门的操作。  相似文献   
2.
我国新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相似文献   
3.
司法现代化的实证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现代化作为一个综合评价体系 ,它是由司法的形式合理性和司法的价值合理性构成 ,本文着重探讨了司法形式合理性的评判标准 ,即形式标准或实证标准。文章认为司法现代化的实证标准有三个方面 :独立性、程序性、效率性。独立性是司法实现其功能和价值的前提条件 ;程序性使司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效率性是现代社会对司法的要求 ,并会对司法的价值合理性产生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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