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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代的因案修例,即基于某一司法案件对《大清律例》中的相关条例进行修改。这是清代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法现象。《大清律例通考》《读例存疑》等考证类释本和《驳案汇编》《刑案汇览》等描述类案例集,分别以法律文本备注和刑事案例陈述的形式,记载了因案修例的诸多实例。结合因案修例的各方面特征来看,它属于清代法律的一种司法创制机制,带有典型的传统中国特色。清代统治者通过此种机制从司法案件中抽象出成文法则,进而实现法律文本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均衡。对于当前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因案修例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其对明确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路径和方向,以及完善“由案到法”的衔接机制、指导性案例的审核机制、类案判断机制、指导性案例的退出机制等,具有积极的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2.
黄雄义 《法学评论》2023,(3):187-196
有清一代,帝国刑典经历了数次编纂。每次编纂之间虽多有沿袭,亦多有变革,这归因于背后的编纂理念代有差异。顺治律颁行于立国之初,坚持“效法明律以应急”;康熙则例制定于满清统治稳固之后,推崇“因时制宜以求治”;雍正律修成于帝国积累上升之际,注重“析异删繁以画一”;乾隆律动议于康乾盛世的“高光时刻”,讲求“随时酌中以尽善”;宣统律面世于危亡之秋,贯彻“兼采中西以图变”。在不同编纂理念的指引下,帝国刑典在体例结构、制度内容等方面取舍不一,最终呈现出的样貌亦是同异互见。  相似文献   
3.
作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红色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国外优秀法治文化为一体,既充分彰显了中华民族的法治特质,又切实体现了人类法治文明的精髓要旨。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清晰阐明了其基本含义、代表性内容和时代价值,也结合时代需要对其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对于红色法治文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了赓续和传承,法治原则、策略、举措、方法等都存在鲜明的红色印迹。对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新的法治基本方略、法治基本原则、法治基本方针。对于国外优秀法治文化,习近平法治思想予以充分借鉴,从国外优秀法律名言、法律制度以及法治发展模式中汲取养分,将之转化为中国法治元素。对内外多种类型的法文化资源的聚合、融贯与创新,践行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双重旨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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