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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虚假广告罪的法益位阶及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假广告罪几乎沦为一个死罪名,其原因在于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罪法益位阶的错误认识,并因此难以适当地确立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罪为侵害复数法益之罪,在其法益位阶上,市场交易秩序为优先序位法益,属个人法益的财产权利的为次位法益,而非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与之相反的位阶次序.对市场交易秩序侵害的效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子效应,因此对本罪的构成要件应回归虚假广告罪的刑法本条的规定,选择相应的行为内容,即虚假广告行为的投放持续时间、在媒体宣传的频度、对媒体的覆盖范围以及广告本身的虚假程度等来综合说明本罪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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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邦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38-41
不作为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的一个难点,以往的研究局限于哲学因果关系的窠臼,其结论往往难以自圆其说.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出发,借鉴客观归属论的框架,不作为的因果关系的构造模式为:不作为因果关系的存在前提(刑法规范)--条件关系--危险增加--规范保护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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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过失观认为过失存在着意志要素,但从事实角度而言,过失的心理构造无法容留意志要素;从规范的角度而言,意志要素既无法说明过失行为的不法性,也不能说明过失行为的有责性.因此,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过失的成立要素在于"没有预见",无需意志要素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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