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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任何类型的诉论中,统治者出于维护本阶级统治的需要,都在法律中规定了相应的理冤措施,以弥补审判机关裁决中出现的错误。本文试就我国封建社会的理冤制度及其借鉴作如下探讨。一、我国封建社会的理冤制度我国封建社会的立法中,虽没有明确的再审制度之名,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却有重新审理之实。从当事人或他人申诉的角度来说,有复审制度和直诉制度,从皇帝或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和纠正冤错案件的角度来说,有录囚制度和监察制度。  相似文献   
2.
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利弊与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沉默权制度作为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必要对其历史发展、利弊及现今限制等问题予以了解,这对我国正在酝酿的刑事诉讼法的整体修改以及相关问题的废、改、立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传统思想理念、情法结合、程序保障等五个方面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司法公正的观念,从理论与实际结合的角度进行了阐述,以期为今天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启示和借鉴。  相似文献   
4.
5.
行政诉讼中举证制度若干问题之研讨姜小川姜小川,男,1957年7月出生。1982年1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曾在基层、中级和高级法院从事审判、研究和教学工作,并兼任河北省诉讼法学会副秘书长。现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科研处处长、学报副主编,北京...  相似文献   
6.
我国历史上的监察制度是由君主利用御史开始的。御史之名,西周官职中即已有之,本是在君主左右掌管文书、记录等行政事宜的“秘书”。战国时期,封建官僚制度初步形成,国君为了加强对内外官员进行控制,便扩大了御史的职权。御史兼司监察之职。秦代时,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在中央设置了御史大夫寺,一面掌管天下文书,一面掌管监察,并以御史大夫为其长官,下设御史中  相似文献   
7.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的申诉,以及司法机关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在受理范围和处理上的分工。这一管辖是因法定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而产生和存在的。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这一特殊的管辖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试就其内容作一探讨。一刑事再审程序管辖的主体为国家司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企车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权对刑事再审案件予以管辖。对此,需明确这样两点,一是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能否作为刑事再审案件管辖的…  相似文献   
8.
试论不起诉中的几个问题姜小川*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内容作了重大修改,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本文试就此谈以下浅见。一、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条件所谓不起诉,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对起诉意见审查之后,作出不将案件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决定的诉讼活动。根据刑...  相似文献   
9.
从青少年犯罪现象中抽象出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宏观环境因素有利于发掘青少年犯罪的深层原因,从而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提供治本之方。严峻的就业形势、不合理的社会分化、唯西方语境下的自由主义思想、学校教育目标的异化、社会本身对暴力和权力的隐性崇拜以及互联网的发展都对当代中国青少年犯罪起到某种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青少年犯罪,社会更主要的工作不是"镇压",而是"治疗"。  相似文献   
10.
<正> 对检察机关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均未予以明确。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就此持肯定意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仅就其弊端及其成因谈以下拙见。 一、指令再审刑事抗诉案件的弊端 首先,对抗诉案件指令再审有悖法律的规定。其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2款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各级法院职权的规定,只有当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是由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的时候,才发生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问题,而对上级检察机关因发现下级法院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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