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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次一、引言二、中美法学教育培养对象之比较:“单一型”人才v.“复合型”人才三、中美法学教育培养方法之比较:“公断型”人才v.“偏执型”人才四、结语一、引言中美法学教育存在诸多差异,其中,培养对象和培养方法的不同至少可以突显中国“法官型”人才与美国“律师型”人才两种培养模式的特点。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这里,并不是说中国的“法官型”人才培养模式仅培养法官,美国的“律师型”人才培养模式仅培养律师,而只是基于传统法官和现代律师之知识结构和功能角色有别,象征性地以此冠名而已。然而,这两种人才培养模式的确对中美两国的…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的有关国际私法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准据法的,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然而,如何在合同领域具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呢?这是我国涉外审判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真正起源于美国,而且在美国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并在各国的合同国际私法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就此,我国法院可以结合中国的实际,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判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寻找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合同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   
3.
在冲突法中,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与法律规避制度之间存在的是相配适的关系,而不是一些学者所主张的相互涵盖关系.就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区分作为法律规避对象的“国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中的“国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在厘清法律规避制度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对我国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解释,无需师法有关西方国家,而是应在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外,借助对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解释,涵括法律规避制度,以共筑维护我国公共秩序的法律冲突之制度“长城”.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冲突法正处于创制阶段,现行的冲突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其它立法诸如《涉外经济合同法》及《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冲突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仿。然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详尽规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所有方面,对冲突法制度中的识别、反致(转致)、法律规避和外国法内容查明等问题均未涉及,对具体问题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十分有限。在立法没有具体规定冲突规则的情况下,如何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已成为我国冲突法理论与实践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5.
“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之争与我国的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有关“保护伞条款”适用问题的争议,已成为当前国际投资法律实践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已有案例和理论的分析、评判和总结,建议我国在对外缔结双边投资条约时,应力拒“保护伞条款”的订入。如果基于缔约整体上妥协的需要,不得不接受此类条款的,也应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东道国政府干预“国家合同”性质的行为,而将违反“商事合同”性质的行为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6.
外资准入的晚近发展趋势与我国的立法实践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外资准入的晚近发展趋势与我国的立法实践徐崇利在外资立法上,通常把外国投资活动划分为外资建立之前和外资建立之后两大阶段,即外资准入阶段(Admisionofforeigninvestment)和外资经营阶段(Operationoffor-eigninv...  相似文献   
7.
国际经济条约继续适用于香港“九七”之后的探讨徐崇利1997年7月1日,中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届时,香港作为英国“海外属地”的时代即告终结,而成为中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这一转变将使香港的法律地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大量的双边和多边国际经...  相似文献   
8.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中“社会立法”的勃兴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徐崇利 《中国法学》2004,(1):142-151
近代,国际法从“战争”的国际法发端。到了现代,和平与发展成为人类的共同主题;相应地,“经济”的国际法部分开始勃兴。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全球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国际法中的“社会立法”方兴未艾,出现了国际法“社会化”的倾向,人类似乎又迎来了社会领域国际法繁荣的时代。  相似文献   
9.
“间接征收”之界分:东道国对外资管理的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上南北国家围绕直接征收补偿标准的重大争议,已为晚近对间接征收之界分问题的讨论所取代。如何区分间接征收与无需赔偿的正常外资管理措施,反映了保护私人财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永恒的张力,需要做出审慎的利益平衡。为此,有必要引入国际法设定最低标准,东道国掌握主控权力的模式;而且国际法设定的这方面最低标准应兼采行为效果与性质原则;同时,国际裁判机构对该原则的解释,也应向发展中国家倾斜。  相似文献   
10.
晚近,中美作为非同质的两个世界大国,新兴的一方与守成的另一方发生了巨大的权力变迁,相应地,双方在国际经贸领域的收益分配也出现了反转的态势,同时中美形成的激烈经济与战略竞争使得双方经贸关系"政治化"更加明显。缘此,中美之间的既有经贸关系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动压力,或已难以完全固守普适于各国的统一"规则",客观上需要引入一种可适时而变的专门"契约"加以修补,借以寻求双方之间收益分配的再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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