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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焦海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
企业间环境协议是实现特定环境目标的有效手段,但也存在限制竞争的风险。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间环境协议,必须协调好环境目标与竞争目标的冲突。基于经济、法律与环境间的内在关联,以及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地位,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当整合环境保护的需求。为此,一方面需要对满足特定条件的环境协议排除禁止性规定的适用;另一方面要利用豁免规则,将环境收益纳入效率抗辩的范围之内。在判断是否给予环境协议豁免时,可以对环境协议的目标、其中包含的限制行为的性质、是否促进了经济效率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以及限制竞争的程度是否合乎比例原则等内容作出审查。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也规定了环境协议豁免制度,但在豁免标准与豁免条件的设定上,既没有充分考虑环境收益的特殊性,也没有施加比例原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焦海涛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3):45-58
在诸如法律责任等基础性问题上形成共识是经济法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但学界目前对经济法责任的认识仍存有分歧,甚至在偏离法学常识的立场上建构经济法责任体系,如产生综合责任或他法责任等观点。理性认识经济法责任,应区分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责任、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与经济法责任之间的界限;同时要明确,法律责任设定应有限度,应考虑责任追究的可能性与实际效果。基于此,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与追究模式应因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为管理主体设定责任应体现双罚制,对管理者本身主要追究行为责任,对其人员则可在法律责任之外施加政治责任;为市场主体设定法律责任大多时候只需单罚,仅在特定情况下才需考虑双罚,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体现为财产责任、行为责任与声誉责任的复合。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法承诺制度适用的程序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反垄断法执法中引入承诺制度固然能显著提高执法效率,但承诺制度的替代性、灵活性特征决定其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反垄断法的其他价值为代价来获得执法效率提升的。为此,对承诺制度的适用予以法律控制成为必需。相比实体控制的不易操作、难以固定化,各国立法与实践普遍采用程序方式来控制承诺制适用可能带来的风险。以承诺制度的适用阶段为标准,程序控制的内容基本可分为"先决程序"、"操作程序"与"后续程序"三个方面,这些内容在反垄断执法经验相对丰富的国家或地区大同小异。我国《反垄断法》也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但各类程序性控制机制基本没有建立起来。《反垄断法》实施逐渐深入的背景下,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4.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承诺制度,是一种以经营者与执法机关之间的互相承诺来代替反垄断法处罚的执法方式.事前进行可置信的承诺,是该制度有效运作的条件,但主体能力差异、信息偏在以及相关主体的自利追求等因素,都会导致制度执行中呈现"动态不一致性",从而使得规制目标落空.为了解决"动态不一致性"问题,可以通过扩展"公共知识"的传导渠道、保障经营者的"理性预期"、进行公共利益的法律识别、建立替代性的制约与补偿机制等方式,为反垄断法承诺制度提供足够的执行激励. 相似文献
5.
6.
非诉程序与经济法司法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法司法化是形式司法与实质司法的统一,两者分别由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进行保障。经济法中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在结构组合上的非均衡性与动态性决定了两者在经济法司法化中的地位与功能不同。现阶段,应当看到诉讼程序功能的有限性,而非诉程序对经济法司法化则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由经济法的特殊性决定,特别诉讼制度的建立并不是经济法司法化的主要途径,经济法司法化最终依赖于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共同保障。 相似文献
7.
2012年4月5-6日,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重庆召开。会议主题为"民生.发展.经济法"。现综述如下。一、经济法保障民生和发展的基本理论(一)经济法保障的必要性张守文认为,我国目前存在来自国计和民生两个方面的"双重压力",两类压力的缓解,离不开法制框 相似文献
8.
竞争法以实现市场主体利益均衡为理念,本质上是“市场利益分配法”。均衡理念包含市场内部均衡与外部均衡双重含义,可作为竞争法中“利益衡量”的准则,也要求竞争排除制度适度扩张。 相似文献
9.
论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体规则的原则性与不确定性造成了反垄断执法上的多重困境,执法困境克服路径的选择则直接提升了程序规则在反垄断法执法中的地位,现代反垄断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走向程序化。反垄断法程序化依托于现代社会对程序的特殊需求,根源于垄断及反垄断法的固有特征。反垄断法程序规则在构成上具有复合性,其价值主要在于对效率与公正的双重追求。在程序化的背景下,现代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也具有了自足、多元与软化的特征。 相似文献
10.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涉及多部法律的适用,但不同法设定的违法标准和法律责任存在差异。只有协调好不同法间的适用关系,才能实现法律规制的体系化。可以根据法益损害的性质和类别,来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标准,做到法益保护既不遗漏也不重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损害私益与公益,具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二元属性,这两种属性是并存关系,需要侵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保护同一性质、同一类别的法益,两法适用是“互斥”关系:某种行为构成垄断的,就不宜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看作是反垄断法的“兜底法”,凡损害竞争秩序但又达不到垄断程度的,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法》第35条也间接涉及竞争问题,但其本质上不是竞争法规范,而是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平台内经营者利益,所以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特别法,与后者可以同时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