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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是某公司的员工,他与公司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他缴纳社会保险金。2006年8月,他利用业余时间到一家快餐店做小时工,每天工作4个小时,每小时工资5.5元。孙先生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就不干了。孙先生从劳动部门得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9元,他将快餐店告上了法庭,要求快餐店按照新标准补发他600元差额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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