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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无疑,法官回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而建立法官地区回避制度又是我国当前法官回避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关键。 一、建立法官地区回避制度的必要性 所谓法官地区回避,是指为了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职权,避免因裙带关系而形成复杂的关系网,防止其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徇私情、谋私利,甚至利用职权实施职务犯罪活动,而规定其不得在本籍任职的一种制度。法官地区回避作为法官回避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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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人:行政自由裁量权伦理化的可能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学栋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8,(3):47-51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问题之争的背后,是关于人性假定的问题。基于不同的人性假设,必然提出不同的控制思路。人是“经济人”和“公共人”的统一体,公共人是行政人员的本质规定,这就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化提供了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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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导致歧义 ,应参照行政复议法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模式 ,建立被告举证制度等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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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强大动力,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改革应以司法体制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公正司法为目标规范进行。因此,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国情出发,尊重司法规律,在关注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同时注重地方经验的总结,积极、稳妥、有序的推进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并在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推行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等重大问题上有所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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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作为行政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与行政自由裁量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关于行政责任的来源,学术界形成了官僚制责任观、形式的—合法的责任观、公共利益责任观等不同的观点。这些不同的责任观表明了行政责任来源的复杂性、多样性,但都忽视或否认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责任,尤其是行政伦理责任的重要来源与前提,而行政伦理责任又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根本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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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 ,但存在一定缺陷 ,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确立灵活的司法审查标准 ;确立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 ;确立司法审查的合理性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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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整合:乡土社会视野下的法律信仰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离不开广大乡村地区的法制现代化。培植村民的法律信仰,在法治化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在乡村日常生活中,人情、道德、习俗等信仰与法律信仰的冲突,对培植村民的法律信仰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合理地整合、消解这些信仰冲突,对培植村民的法律信仰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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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排他性原则是现代听证制度的核心。我国目前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并没有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致使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常常流于形式。案卷排他性原则在我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中的确立,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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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保护,是人权保护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内容之一。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入我国宪法,对仍然实行死刑制度的我国来说,死刑制度是否违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宪法学问题。废除死刑是世界各国对生命权保护的最终目标,但因各国国情的差异,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于部分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在"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的我国。在我国彻底废除死刑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更应该在宪法上对控制死刑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