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应选择以<商事通则>为统率,以商事单行法调整具体商事关系的商事立法模式.在此立法模式下构建我国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应当遵循保守与超越的基本理念,这是由于新时期我国的民商事立法模式和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关系所决定的.<商事通则>中商事主体的概念应以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为要素,超越传统商法中商人概念的确定模式;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消极资格,放宽对商事主体营业能力的要求,超越传统商法对商事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在商事主体的范围上,以民事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形式为基础,尊重我国的社会现实,不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农地使用权和基地使用权制度中存在的忽视资源的优化配置、资源利用效率低等问题 ,从法律制度的创新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基本因素之一这一命题出发 ,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原理 ,对影响我国农地使用权和基地使用权制度效率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 ,文章提出了构建有效率的农地使用权和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具体思路和措施。 相似文献
3.
无论自然犯罪还是惩治它的机构———被统称为“刑事司法制度”———两者都反映着它所代表的文化和国家。这篇有关美国犯罪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文章就是试图反映美国和美国文化的特征的。我通过玻璃镜作为一个比喻,去考察反映该社会思想的犯罪和刑事司法制度。①有的时候,... 相似文献
4.
任尔昕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4):103-105
经过20多年的发展,甘肃政法学院的法学高等教育已经处于新的起点,“入主流、讲特色”应当是学校法学教育今后一段时间发展中所追求的目标。“入主流”就是我们要尽快进入中国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主流当中,成为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西北地区一流的法学院;“讲特色”就是在现在形成的办学特色的基础上,我们应当继续努力,在全国法学教育市场中形成自己更加鲜明的特色,产生一批在全国“拿得出、叫得响”教学和科研成果。 相似文献
5.
任尔昕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1):128-132
1991—2000年10年间,在民商法学、经济法学领域,甘肃省法学理论界在以下两方面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并且在全国独树一帜:第一、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和一些具体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其代表人物为周林彬、王肃元,并被誉为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的西北学派的领军人物。第二、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商事法律的基本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其代表人物为任先行、李功国、周林彬。此外,学者对这一领域中的其他重要问题,也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相似文献
6.
制定《商事通则》论纲--以总体思路、体系结构为研究内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任尔昕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3):15-20
制定《商事通则》的总体思路是 :《商事通则》只应调整那些传统民法难以或不便调整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关系 ;应以企业作为主要规范对象 ;只应将总纲性的法律规范 ,以及不宜以商事单行法的形式规范或以商事单行形式规范成本过高的内容包含进去 ;其法律属性应为具有较多公法规范的私法。《商事通则》的体系结构应根据我国现实的理论、立法和实践确定 ,应在《商事通则》的篇首置“基本原则”章。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应当被定位为公务法人;公立高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高校用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偿还;在公立高等学校用其使用的国有资产不能清偿因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到期债务时,这部分债务应有开办公立高校的政府负责偿还。 相似文献
8.
我国一些地方立法在内容和结构上都大量重复中央立法或其他地方立法。有些地方立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的不足、对立法权限的理解偏差、立法审查体制对立法责任的忽略是造成地方立法重复的主要原因。解决地方重复立法的问题需要正确理解立法的科学原则,并进行立法科学原则的制度化探索,建立包括静态和动态的完整、系统的立法科学制度措施,提高立法科学原则的实践操作性,才能有效解决地方重复立法问题,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 相似文献
9.
地方立法质量跟踪评估是具有立法评估资格或能力的主体对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全面客观的跟踪调查、分析和评价,提出维持、修改或者废止等建议,并将评估的结论作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10.
任尔昕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20(2):14-20
商主体法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替代形式,商行为法的作用在于通过简化行为程式节约交易费用;民法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互补形式,经济法则是公众对交易主体自身按效率原则进行交易丧失信心而强化政府力量,并依靠政府力量强制交易主体按效率原则进行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合伙企业法不对合伙最高人数作限制会导致合伙总收益减少,监督成本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较少具有社会化特色,不易产生负外部性,因此对其立法应以任意法规范为主;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化特色强烈,故对其立法应以强制法规范为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