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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行政执法裁量腐败进行传统治理的国家主义治理模式具有天然的动力不足。应该在分析相关原因的基础上,实现治理路向的全面转换。在总体思路上,由国家内部治理向外部转换;在治理路径上,从外在的制度挤压型向内在的公共伦理人格构建转变;在控权观念上,由国家权力控制向社会权力控制转变;在控权手段上,由硬法为主向软硬法结合模式转换。  相似文献   
2.
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没有出台之前,"双肩挑"人员的纪律惩戒成为难点。"双肩挑"人员双岗之间的牵连关系和一元化人格决定了应该对其实施交叉惩戒,应该根据实际在对"双肩挑"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概括的基础上,分岗位设定惩戒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交叉惩戒的规范。  相似文献   
3.
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没有出台之前,双肩挑人员的纪律惩戒成为难点。双肩挑人员双岗之间的牵连关系和一元化人格决定了应该对其实施交叉惩戒,应该根据实际在对双肩挑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概括的基础上,分岗位设定惩戒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交叉惩戒的规范。  相似文献   
4.
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对于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从软法治理视角审视,党内法规实施的困境主要在于:制度合意性不足,弱化了自愿遵从;执规机制的单一单向管制逻辑,降低了执规效能;党内法治理性精神缺失,导致守规、践规、护规的引力不足;党内民主发展滞后,消解了党内法规有效实施的基础。基于软法视角提升党内法规实施效应,应完善立规参与机制,增强制度合意,促进自愿遵从;重塑执规机制的治理逻辑,形成多元共治执规格局;坚持常态化教育和严密执纪并重互促,形塑党内法治理性精神;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培育党员民主治理品格。  相似文献   
5.
我国农民工劳动权一直得不到有效保护,与国家主义的保护模式休戚相关。该模式立足国家本位,以国家需要为基本价值取向,强调国家机制的全能性,面临伦理偏差、硬法能力不足以及社会自保不能的困境。根本破除此种困局,应树立善治思维、深化责任政府机制制度建设,重塑国家保护伦理;加固硬法保护强度、信度,发展软法保护机制,构建软、硬并举的混合法保护机制;培育社会主体,着力建构社会组织化保护机制,从而构建一种国家与社会彼此赋权增能的"强国家+强社会"的合作主义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6.
《劳动合同法》中用工的涵义应采"实际使用说"。用工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地位。用工的效力应在于:一方面,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确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已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并履行,从而保护劳动者权益;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成立与生效分离的情况下,用工成为认定劳动合同生效的法定标准,从而弥补附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应在明确用工内涵和效力的前提下,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7.
证券承销商虚假陈述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应从因果关系、归责原则、责任方式等方面完善承销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使法律规则具有可诉性 ,以利于司法实践中切实维护证券承销商合法权益 ,保护广大投资者投资利益 ,最终维系证券市场稳健发展  相似文献   
8.
退休人员返聘的生成有客观的社会经济根源。从规范功能看,劳动法的社会维护和经济促进功能能够修复返聘劳动者的就业欲望,使之重新回到社会劳动岗位,从而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从属性上看,返聘关系具备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根本特征,将其纳入劳动法调整,符合劳动法根本使命。返聘入劳动法,应注意与劳动法相关制度和社会保险法相关制度的协调。为引导用人单位理性返聘和防止人事腐败,应加强对返聘的程序控制。  相似文献   
9.
伴随着我国劳动管理向劳动治理模式的转换,软法将成为劳动治理的法治新模式。劳动软法是以规制劳动关系及其相关社会关系为目的,不直接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规范。在规范渊源上,劳动软法主要表现为劳动政策、非强制性劳动标准、自治性劳动规范、柔性劳动法律、执行性和解释性劳动规范、国际劳工保护规范等。在功能上,劳动软法以其独特的特点推进劳动关系的柔性治理、弥补劳动硬法的不足、推动多元网状劳动治理模式的建构。在效力实现机制上,劳动软法主要依靠国家强制之外的成员自我约束力、社会劳动组织的自治力、外部的社会压力、市场监控力和国家机关的自我规制力保障实施。为确保劳动软法治理实效,应针对转型期我国劳动治理的社会制约条件,在精细化设计劳动软法机制制度的同时,始终坚持公民社会、公共理性、硬法权威和多元劳动治理模式等基础性装置的同步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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