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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2):41-46
关于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双轨制模式的利弊,学界多有讨论。很多学者主张应当将行政强制执行权收归行政机关,但在制度设计上多有不同。在现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及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可将行政强制执行权视为行政机关的本源性权力(应然权力)和司法机关的延展性权力(实然权力),并在此分析框架下,寻求该种权利在应然性和实然性之间的平衡,由此探讨将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机构,并使得司法权回归至监督权的本质。建立以行政机关为主、司法机关为补充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可以改变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中司法机关沦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的尴尬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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