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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类进入风险社会后,危险犯在现代刑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在众多的危险犯理论问题中,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一直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之一。分析认为,抽象危险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将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目的在于从认识上明确危险具有程度之分,具有一般和严重之分,具有抽象可能性和现实可能性之分。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分类、判定的客观理解,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加强对危险犯的认识,便于司法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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