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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这条规定,笔者认为应称之为特殊的正当防卫。这样既表明其属于正当防卫,可以阻却违法,也表明其与一般的正当防卫不同,具有自身的特点。这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该防卫权仅适用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非适用于所有的不法侵害行为;其次,在防卫效果上,该防卫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特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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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1岁,系安阳县人;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3岁,系安阳县人; 2000年4月20日晚10时许,李某、王某在安阳市某溜冰场遇到了曾与其有过一面之缘的吕某(女,17岁)、柴某(女,16岁),遂将吕某、柴某带到安阳县白壁镇某学校的学生宿舍,李某让王某找借口将柴某带走,并告诉王某“我要和她在这里‘办事”’(意即要和吕某发生性关系)。俟王某带走柴某后,李某在宿舍里对吕某亲吻、搂抱,吕某将之推开,并说:“你这人咋这样!”李某遂停止了对吕的侵犯并走出了宿舍。之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走进屋里,始对吕搂抱、亲吻、遭吕推拒后,继用刀子威逼吕某脱掉衣裤,对之进行了奸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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