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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政体中,县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州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都实行差额选举,人大及“一府两院”领导人的选举也实行差额选举.实践证明,差额选举原则符合中国的国情,它的施行合民意顺民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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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在县域经济发展中也将起到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但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怎样正确认识开展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是摆在县级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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