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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务发明的报酬1.各国都规定对职务发明给予报酬无论是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职务发明的报酬都是一个十分敏感和重要的问题.各国一般都认为在职务发明中,支付给雇员的正常报酬(工资)实际是不可能使他们具有如此创造精神的,发明一般不是工作的必然结果,所以当作出发明的雇员对企业作出非常特殊的贡献时(完成了职务发明),他理应因此而获得除其正常薪金以外并高于该薪金的报酬,以便使雇员能够得到公正的补偿如挪威规定,雇员可以索取合理的报酬,“除非雇主所得权利的价值低于雇员在其受雇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和其他任何利益”。按此规定,决定给雇员奖励的标准是,雇主从雇员的职务发明中获得的利益高于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和其他利益.英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就某一发明有必须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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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程序是由《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一种申请专利的途径。《专利合作条约》(下称条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下属的专门性国际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现有缔约国50个,美、日、英、法、德、俄等所有工业发达国家都在其中。专利权作为财产权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其地域性。就是说,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在该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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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家专利法实施以来,台胞来大陆申请专利踊跃。据统计,1985年至1993年为11546件,1994年为4822件,1995年为4955件,1996年为6147件,1997年为7476件,总计申请量为34946件。 台胞取得专利权后,为了更有效地行使其专利权,应熟悉国家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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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制度筹建于1979年,1984年3月12日中国专利法颁布,1985年中国专利法施行。我国的专利制度和专利法在建立初始就显示了立足中国国情的特点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起点。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我国专利法经过两次修改。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延长了三种专利的保护期限,在专利保护水平方面提前达到了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1998年正式启动第二次专利法的修改工作,2000年8月25日九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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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法》从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专利局于1987年12月制定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开始正式受理台胞的专利申请,1989年4月颁布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1993年3月,国家专利局在总结执行上述两个规章经验的基础早,为了有效地保障台胞的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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