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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方式等,但对于法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未予明确,指导实务操作的是两高三部在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的"确实、充分"标准,是否所有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况均要适用这一标准值得商榷。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标准的分析应以概念的厘定和认识论的澄清为逻辑起点,我国检察机关在证明证据合法性时,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适用"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可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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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宪国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118-122
重大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会商协同机制是各级政法委必须完善的长期工作内容,对于实现党中央要求,建立遏制黑恶势力犯罪的长效机制至关重要.重大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会商协同机制符合法的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的要求;会商协同机制的具体建构应以坚持政法委领导、检察院引导侦查、法院实施证据指引、侦查机关规范案件侦查为重点;此外,在明确案件会商协同机制的具体工作内容的同时,也应注意对会商协同机制加以必要地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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