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理论基础先后经历了荣誉说、功利主义理论和隐私权理论。在制度层面,我国法律规定的以辩护律师为权利主体的律师特免权与律师负有保护委托人隐私权的义务存在矛盾。当前辩护律师特免权制度造成了事实上限制委托人变更律师的权利以及律师辅助人员不受特免权保护等困境。将辩护律师特免权变革为以委托人为权利主体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可以有效化解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产生的制度困境。 相似文献
2.
在护航民企发展中,处理好惩治犯罪与兼顾利益的关系,是检察机关办案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如果民营企业犯罪后,认罪认罚并满足该法定条件,则具有出罪的可能性。但若不具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条件,认罪认罚的从宽空间依然有限。那么,能否创造一些机会,让涉罪民企“戴罪立功”,满足重大立功的条件?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