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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红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1):59-64
针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批判由来已久,但不管是否定社会危害性的观点还是用其他概念替代的观点,如法益概念,都未能触及问题的核心,即真正有损于犯罪认定的,并不在于这一概念自身的内容是否具有规范性,而是其背后所代表的犯罪本质观念。刑法学的研究不应纠结在何谓犯罪本质上,而应围绕着犯罪成立要件而且围绕着确认犯罪成立的最后一项要件展开。以社会危害性说为代表的犯罪本质论,实质是将追问犯罪的本质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且这一目标的实现仅依赖于对社会危害性的笼统证明,这损害了犯罪认定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因此,只有取消社会危害性所代表的犯罪本质观念,才能在犯罪认定标准中确立真正的阶层性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2.
被胁迫作为阻却犯罪成立事由的法律性质在两大法系刑法理论中都有争议。在大陆法系国家,针对其与紧急避险之间存在等同或区分的关系,其法律性质可相应划分为三种类型:为排他型违法阻却事由、排他型责任阻却事由与违法与责任阻却二元化事由。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被胁迫法律性质一方面传统上被认为属于可宽恕性抗辩事由,而另一方面新的见解既有将其视为正当化抗辩事由,亦有学者认为其属于独立抗辩事由以及特殊标准的可宽恕事由。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关于被胁迫法律性质的上述争议,认为在两大法系中,作为排他性的理论具有绝对化和地方性的弊端,从而应当确立二元化的法律性质理论。 相似文献
3.
雷锋同志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哺育下成长起来的共产主义战士,他的崇高思想和品德,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闪耀着共产主义思想的光辉。雷锋精神从60年代影响到今天,从中国传到世界,显示了穿越时空的强大生命力,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最有影响的精神力量。 相似文献
4.
论多元选择困境下的恢复性刑事司法模式及其解决——以新报应主义刑罚观为基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立红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4):94-100
与传统报应或预防性刑事司法的单一目标不同,恢复性刑事司法以广泛的社会修复为目标,因此在其实践中必将面对各方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所引发的冲突,从而陷入多元价值的选择困境。传统的刑罚目的观念无法解决恢复性刑事司法的价值选择,只有新报应主义刑罚目的刑罚纯粹化的观念,能够与恢复性刑事司法去刑罚化的内涵相互印证,相互衔接。新报应主义刑罚观通过其内含的"具体正义"、"均衡"要素,完成了对传统报应性刑罚观的修正,并使恢复性刑事司法制度能够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最终达成社会修复的目标。 相似文献
5.
我是大兴区学雷锋志愿者服务队的队员孙立红,我16岁从安徽来到了北京大兴。我进入美容美发行业拜师学艺。师傅是学雷锋志愿者服务队的副队长。在师傅的带动下,我知道了服务队的宗旨是“一辈子学雷锋、一辈子做好事”为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服务后,便决定加入到志愿者服务队。每逢节假日就和其他队员一起到部队、上街头、去敬老院和残疾人工厂义务服务。看到了他们满意的笑脸,我也感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从那时起我就立志从我做起,把雷锋精神发扬光大。 相似文献
6.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其意义不仅体现在直接根据宪法对其他法律在制定、适用过程中的违宪情况加以检查.也体现为利用宪法的价值原则来引导和解读其他国家法律.由于宪法与刑法共同承担着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责任,因此宪法价值能够作为刑法原则的阐释基础.在承认这一前提的情况下,现有的罪刑法定及罪刑均衡原则均应当从宪政视角加以审查,在解释"法定"及"均衡"的内容上,应强调宪法的直接适用和宪政的自由主义原则. 相似文献
7.
“示范法”是直观教学中最典型、最常用的一种形式。“示范法”具有促进求知、形象启发和提高学生审美艺术素质的价值。在学校体育教学中运用明确的观察目的、合理的观察程序、教师主动的引导、恰当地调整时空关系以及语言与形象的正确结合这些促进感性知识形成的感知规律,可以有效地提高动作示范的直观效果。 相似文献
8.
知识经济时代,国家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我校近几年也在努力探索教改新思路,结合思想政治课的学科特点,我在改进教学上做了一定尝试,以下是我的一些体会。 一、问题教学法的提出 中学生思想活跃,自主意识增强,不仅注意书本知识的吸收掌握,而且特别关注社会问题,善于探讨现实问题。他们已不再是“你讲我听”、“你说我通”的一代。为此,作为中学政治教师必须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实行全方位转变:由封闭式教学向开放式教学转变;由死板说教式向民主实践式过渡,并逐步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改革传统的教学方式,增… 相似文献
9.
论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根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的观念一向是由共同犯罪的本质学说来完成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成立根据这个任务的,但是过失共同犯罪的问题涉及到过失犯罪本身的成立基础,它与一般的故意犯罪存在着区别,应该从共犯本质和过失犯罪的本质两方面出发探讨这个问题。不同的共同犯罪本质学说提出了多种评价过失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其中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说不仅包含了过失共同行为人的共同心理联系和行为联系,也从外部的客观规定上给予过失的行为共同以根据。由此,基于对过失犯的本质认识,以及对意思联络、行为共同以及共同的注意义务违反三者之间关系的分析,本文认为,判断过失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是共同注意义务违反中“共同”的意旨即行为人之间存在的彼此监督的义务。 相似文献
10.
孙立红 《理论学习(山东)》2003,(9):24
坚持“两个务必”,是我党一以贯之的思想。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谆谆告诫全党,“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正是因为我们坚持了“两个务必”,我们党才始终保持了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成功地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历史性转变,并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在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带来的严峻挑战,肩负着艰巨而复杂的历史任务,只有坚持“两个务必”,自觉实践“三个代表”,才能保持我们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才能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