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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凶杀案件日益增多、犯罪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 ,全面提升侦破水平显得极为重要而迫切。而要提高凶杀案件的破案率 ,现场指挥是关键一环。为此 ,要明确刑侦大队长是现场指挥 ;要选好“指挥所” ,开好现场分析会 ;要重视现场复勘和督促检查 ;要投足力量 ,做好第一次布控抓捕 ;要适时采用“主侦制”。  相似文献   
2.
日前,我国民法学界进行了一场关于究竟是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权法的讨论。这一理论争议的意义已远远超出制定一个什么样的单行法的本身,它使我们对传统民法理论进行一次深刻的反思,并寻求理论创新,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理论准备。梁慧星教授与郑成思教授分执一词,各述己见。那么学界同仁对此有何见解?为此,本刊编辑了一组笔谈。  相似文献   
3.
在剧烈变化的金融环境中,保理业务支持企业维持资金流动性的要求,并为企业从供应商处获得更多价格优势,这对服务行业尤其重要。本文主要分析的是中小型企业实施保理的特点、优势和成本(特别强调在服务业利用保理),并表明使用保理可以提高企业盈利能力,资金流动性,增强信用风险和违约风险的管理。然而,实施保理受到了一定的法律限制,作者强调保理的法律环境是节约交易成本至关重要的因素。  相似文献   
4.
关于侵权责任中违法性要件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尽管《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和先前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中均没有出现“不法”的字样,但是权益侵害要件就是违法性的另外一种表达。侵权责任的本质是一种不法行为,这种不法行为既包括主观不法,也包括客观不法,两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整体的不法行为。作为客观不法的违法性具有作为主观不法的过错无法替代的功能。与刑法中偏重行为不法不同,侵权责任中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只能从结果不法进行判断,否则过错和违法性无法区分。只有清晰地理解违法性、权益侵害和损害之间的关系,我们才能准确理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5.
随着现代规制国的出现,以及规制手段多元化所引发的契约国的出现,公法和私法之间出现了多层次的交融。现代社会的法律已经变成了一个动态的规范体系,同一社会经济生活现象公法和私法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调整,一旦出现纠纷,偏废任何一方进行孤立的考察都不可能圆  相似文献   
6.
权利的客体是权利设立的基础,权利的标的是权利行使的对象,权利的内容是权利主体自由意志的行使方式。权利的客体要结合权利的层次作不同的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包括物质客体和观念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是第一层次的权利动起来的结果,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原则上是第一层次的权利,但是通过第二层次权利创设出来的新权利种类有例外。第三层次的权利是第二层次的权利动起来的结果,其客体原则上是第二层次的权利,其后依此类推。权利客体和权利标的的区分对于第一层次的权利分类没有意义,但是对第二层次及以后的权利分类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7.
分权与人民的权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资产阶级对罗马公法的拒绝大约在 2 0年前 ,为了回答由克劳德·尼考莱(ClaudeNicolet)以“古典研究国际联盟” (Federa tionaledesEtudesClassiques)的名义提出的关于古代史和政治学的关系的一系列问题 ,我曾经建议“研究让·雅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强调的一些罗马公法制度 ,特别是保民官、独裁官、监察官 (和祭司 )制度”。最好还是再重复一次 :当代占据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政治理论和宪法理论 ,是通过拒绝卢梭描述的(并被雅各宾派部分地实现的 )罗马模式 ,并以“古代的自由”与“现代的自由”的对立为基础逐渐确定的。在这种背…  相似文献   
8.
《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在文字表述、规范内容等方面与先前的立法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文字表述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术语的统一和精确化;规范内容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对《民法通则》不合理的条文进行拆解和删除,增加《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的条文,对《民法通则》中的条文进行细化,从而增强具体规范的可操作性。《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制度的不足在于仍然留下很多的法律漏洞需要通过解释论予以补充和完善,这些法律漏洞主要包括:显名主义原则和例外及其与《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在解释论上需要协调;复代理的前提条件过于严格,需要扩张解释;无权代理人的责任需要进行类型划分;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方法尚无定论,等等。  相似文献   
9.
10.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没有就利益保护的方法为法官提供具体的指引。对 于权利的保护应当坚持形式主义标准,法院不得随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利类别。违反保 护他人的法律主要是指行政法规,宪法和刑法规范不能对民法产生直接的效力,而只能通过 民法的一般条款转介其价值观念。应将违反善良风俗导致侵权的类别予以区分,侵害人身利 益的仍以过错为主观要件,侵犯财产利益的应以故意为要件。善良风俗首先应当根据宪法的 价值观念予以判断,此外,法官应当根据自己的法感情,以最低的社会道德要求为标准,基 于互惠原则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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