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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提到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成为困扰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困扰着一线执法人员。本文将对比讨论关于此方面的法律界定,希望对执法的认定有一定的作用。一、对《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的探讨《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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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年初,有市民向阳江市规划部门举报一违章建筑,规划局判明该违章建筑物处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图内,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因而致函城管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该违章建筑早于2011年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当时已经发出调查通知书和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罚了款,并责令当事人张某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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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04年,原告关某以合法买卖方式取得一宗土地,该块土地上原有一栋违法建设,建于1996年,该建筑物的建设人为该块土地的出售人,至今未办理规划许可。土地转让时,该栋房屋连同土地一起转让并移交给买受人关某。2010年7月21日,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下属的阳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在巡查时发现了该违法建筑物,并致函市住建局依法认定了其未经城乡规划部门许可,属于擅自违法建设情形。2010年10月18日,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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