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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重视对环境犯罪客体的研究,学说纷呈,争议激烈.环境犯罪的客体应当为环境权,其主体限于当代人,内容包括环境享受权、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对象为一定范围内的环境.研究环境权是对传统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不仅是完善环境刑法学的需要,更是迈向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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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贿现象、受贿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对受贿罪的对象——贿赂——加以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财产性利益说"是可取的,贿赂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动产、无形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人体器官、伪劣商品、违禁品、商业机会这些特殊"贿赂"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贿赂的外延需要扩大,并应相应地拓宽受贿罪的处罚界限,构建新的受贿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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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冠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24(1):87-9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犯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有本质区别,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存在处罚范围上的差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利用影响力、通过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几个构成要素,除了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一要素外,其他的要素自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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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但是该罪的行为类型欠缺多样性,醉驾行为没有情节的限制,双重既遂标准同时存在,从而导致了该罪的预期功能与现实效果之间的扭曲。为了填补立法漏洞,加强本条的可操作性,应当运用超前立法观、实质解释论和类型思维法,适当丰富该罪的行为类型,将其解释为具体危险犯,以"足以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作为统一的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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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贿现象、受贿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对受贿罪的对象--贿赂--加以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财产性利益说”是可取的,贿赂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动产、无形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人体器官、伪劣商品、违禁品、商业机会这些特殊“贿赂”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贿赂的外延需要扩大,并应相应地拓宽受贿罪的处罚界限,构建新的受贿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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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集合法益研究缺憾,应立足于综合视角并展开多维度分析,以适当限定其成立范围和功能边界."法益二元论"是符合我国法治实践的理性选择,应以此为根据,将集合法益界定为: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促进众人普遍自由发展及其基本权利实现的制度条件.由于集合法益具有特殊性,宜采取整体性、实体性和独立性的认定思路,并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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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一直把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的主要根据,但是,由于其存在定义含混、结构不清、评价笼统等缺陷,所以,量刑论应当以“量刑责任”取代“社会危害性”作为首要基准.量刑责任是对犯罪严重性程度的可谴责性与可罚性评价,它与刑事责任、答责性之间有着明显区别,因此,必须分阶段地考察量刑责任和量刑预防,借助量刑方法论的科学运用使其逐步代替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并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实施.提倡量刑责任的概念,有利于充分发挥量刑基准的功能与合理评价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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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刑法理论中,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主要有"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之争。在判断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时,应当借鉴"折衷说",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是否存在条件关系和能否确认相当性两个阶段的判断得出结论,以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并合理地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