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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利于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是“从严治吏”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但是,综观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该罪名已成为一些贪官们的“避风港”、“保护伞”。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修改建议:首先,刑法中“可以责令说…  相似文献   
2.
财产申报法是保证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是被各国实践反复证明了的“阳光法案”、“反腐利器”,因此,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实行财产申报法.与此同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亦充分肯定了财产申报制度在反腐败中的重要作用.1995年,我国实施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成效甚微、形同虚设.2010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仍然局限于只申报不公示的党内规范.我国的腐败问题已经到了人民群众无法容忍的地步,无论是从国家制度、党的性质,还是从政治文明建设、广大群众的期待,出台财产申报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3.
一、法院审判和调解的适用范围我国法院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即审判和调解。根据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这两种方式在处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范围上,具有相对明确的分工。(1)就刑事案件而言,对于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结束、并且通过审查起诉环节后由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4.
吴春雷  杜文雅 《前沿》2011,(13):134-138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改革纲要一方面拉开了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的序幕,另一方面也提出这一改革本身必须首先正视的问题,即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体有哪些、法院在其中扮演着什么角色、法院和其他解决纠纷的部门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何,以及如何理顺法院和其他纠纷解决部门的关系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来解决。  相似文献   
5.
由于情理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属于比较独特的现象,因此,对它的考察和研究就一直没有间断过,包括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本文选择了相关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并对情理适用的价值进行了评判,认为情理作为法律之外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因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相对于法律的平衡作用;情理能够弥补法律的普遍性和规范性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漏洞;情理适用能够促进司法实践中的推理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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