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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并且属于法定目的犯。对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共同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认定,对于“羊群效应”产生的随波逐流者,则不能认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是否构成牵连犯应以这些行为是否属于“市场行为”为判断标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之其他方式应理解为空白罪状,应加强行政法规与刑事法律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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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文通过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简介和比较,阐释了两者监督职能的区别。并且就如何合理定位好两者的监督职能,协调好两者的监督职能,让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均能更加充分地发挥监督职能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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