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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育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6):45-48
生育是人类种族繁衍的本能需求,生育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自然人所固有、专属和必备的人格权。自然人均平等享有生育权,法律对自然人的生育权应予以普遍的确认和保护;同时,也应关注男性、无配偶者和罪犯(包括死刑犯)等争议主体的生育权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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