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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商业银行的企业属性,建立银企伙伴关系。商业银行是企业,这在商品经济社会应当是常识。但在实践中旧习惯的惰性仍起作用,政府可以指派银行贷款清理“三角债”,贷款给企业交税,企业可以拖欠大批贷款不还,等等。这就模糊了银行是企业的属性。不承认商业银行是企业,不尊重商业银行的企业利益,不维护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就不会有平等的、合理的、和谐的银企关系。作为政府,应象爱护国有工商企业一样爱护国有金融企业;国有工商企业,既然在经营中离不开银行支持,就更应当注意尊重、维护银行的权益,信守与银行签立的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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