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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侵吞自己名下银行卡内他人钱款的行为性质认定具有较多争议。行为人通过故意挂失的手段侵吞自己名下、但不拥有卡和卡密码的银行卡内他人钱款构成了盗窃罪。其在客观方面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在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卡内资金不属于行为人占有,故不应当被认定为侵占罪;因银行没有基于行为人的行为陷入认识错误而交付资金,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故不能按照民事侵权处理。  相似文献   
2.
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肯定了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存在空间。不能因为行政法规规定了报告义务而认为排斥了刑法评价中的自首情节,行政法上规定的义务不能够简单"移植"到刑法中。把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现场的行为作为自首情节的评价不仅不与行政规定冲突、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还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节约司法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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