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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作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在客观上没有数额和次数的限制,使得许多司法实务者认为扒窃由"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使没有窃取财物仍然构成犯罪既遂,因而对于一切扒窃行为都要定罪处罚。文章认为,虽然扒窃行为没有数额和次数限制,但是扒窃与普通盗窃所侵犯的法益是一致的,其仍属于结果犯范畴。对扒窃行为的认定要受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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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不作为的行为性对准确处罚不作为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传统的行为理论不能很好地解决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当且只当人的行为具备刑法规范上的意义的时候,不作为才具有刑法上的行为性。自然意义上的行为、社会意义上的行为均不具有刑法上的行为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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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的局限性需要刑法解释,司法解释在刑法解释中占了大部分比例。目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如刑法司法解释主体不规范、刑法解释内容立法化、刑法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效力冲突等,因此,需要找到相应的完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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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超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3,(2):114-120
近年来,我国民意介入死刑案件裁判的现象日益凸显,刑事司法不断地向民意妥协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民意的欠缺代表性和非理性特征,以及死刑案件裁判的不可妥协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决定了死刑裁判案件应排除民意的介入。死刑案件的裁判向民意的妥协看似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是实际上是以牺牲法律正义为代价,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其最终的结果可能导致人治的重现。所以当死刑案件民意来袭时,法官能坚守住法律的底线是难能可贵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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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赤峰市喀喇沁旗共有建档立卡贫困村88个,建档立卡贫困户11706户27359人,截至2018年底,已脱贫10371户24333人,全旗贫困发生率由2014年的13.7%降为0.98%,88个贫困村已全部退出。今年4月,喀喇沁旗通过了自治区贫困县退出第三方评估验收,标志着全旗历经一千多个日夜的摸爬滚打,基本啃下了最难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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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超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91-93
"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引起了司法界较大的争议。文章认为并不是一切醉酒驾车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性和刑事违法性,故并非一切"醉驾"行为都应该入罪。应当运用当然解释的方法使刑法和行政法相衔接,避免出现"醉驾"不受任何处罚或者处罚过轻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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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是认定扒窃的两个核心要素。对"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的解释应当从立法意图和预期后果出发,"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是人流量大且人员组成不特定,这种本质特征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也不随时间和人数的变化而变化;"随身携带"应作限缩解释,仅仅指他人身上的财物。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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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是财产犯罪中发案率较高的一项罪名,研究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入户盗窃这三类行为纳入盗窃罪的范围,将极大地影响定罪与量刑。本文即从新型盗窃罪的视角,研究其既遂标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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