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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种将多次行政处罚后再实施违法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说作为罪量要素的定罪模式是合理的,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但为了防止刑事制裁范围的肆意扩大,应从违法主体、违法程序及违法次数上对"非法行医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入罪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实现人权保障和惩罚犯罪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肩负着反腐倡廉的历史使命,又面临着自身建设与反腐工作的巨大挑战。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过程中,一些基层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地暴露出诸如作风不正、纪律不严、执法不实、行为不廉等与党的群众路线不相符甚至对立等问题,一些领导干部、检察人员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依然盛行,这既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也严重阻碍了检察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检察机关需凝聚反腐工作共识,着力加强检察廉政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物态文化建设,努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检察机关廉政文化氛围。  相似文献   
3.
刑事司法实践中"一捕到底"、"久押不决"、"不当羁押"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背离了羁押的初衷,侵害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对现行羁押措施进行重新审视之余,确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承继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原则,填补了我国在羁押救济规则方面的立法空白,强化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当羁押的发生,也有力地保障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新刑诉法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制约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际操作,使其成为毫无强制力和生命力的"摆设"。因此,无论是从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角度,还是从公安司法机关权力相互制约的角度,都需要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进行严密的设计,以增强该机制的司法适用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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