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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投资人权益的角度看,公司治理的目标主要是防止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偷懒和滥用。公司治理有效性取决于治理机制的运行状况。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致使正常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难以有效发挥作用。针对这种现象,政府需要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发挥必要的作用。政府干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不是取代商业银行主要权益人发挥作用,而是改善公司治理机制的运行环境,使各种权益人能够并且愿意监督和约柬控股股东与经营管理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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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以来,日本系统地重建了金融监管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和提高金融监管效能,事前金融监管制度重建与提高金融机构经营健全性,事后金融安全网建设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等三个方面。日本的经验表明,金融监管体制都具有时效性特征。将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对立关系对立起来缺乏合理性,金融监管的作用是评估和检查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程序,而不是代替金融机构决策和进行风险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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