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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制度具有双重功效,其积极意义在于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如果撤销制度设置不合理,就会侵犯受益人的信赖利益,对政府的诚信度和法律秩序的安定性造成破坏。因此,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应予撤销,但至于是否实际撤销,我们应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作出判断,并应从几个方面加以控制,即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受信赖保护的限制,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受“事实不可更改”的限制,具有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的撤销应予限制。建立我国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的控制制度应从诉讼撤销和行政撤销两个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2.
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卓越法治人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在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存在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薄弱,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不足,课程体系设置不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够科学等问题,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应注重培养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着力强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设置切实可行的课程体系,构建科学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3.
4.
单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之受传统的以自然人犯罪为基础的刑法理论的束缚,我国单位犯罪立法存在着概念模糊,主体规定欠妥,罪过形式不明,刑罚设置不合理等缺陷,我们应当将单位犯罪概念法定化,国家机关犯罪除罪化,罪过形式明确化,单位犯罪刑罚措施多样化,以更好地打击单位犯罪,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制度有积极的意义也有消极的意义,对诉讼撤销和行政撤销都应加以控制,以降低其消极效用。这一制度的设计应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法律秩序安定。对于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可以采用行政行为的补正制度、瑕疵的治愈制度等予以纠错而不必径行撤销。一、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制度的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指对于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于以撤销,使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在我国享有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权的机关  相似文献   
6.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我国现行刑法增设的新罪名,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多争议。本罪的主体如何界定、“应当移交而不移交”如何理解、“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等,都是正确理解和把握本罪时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王鹏祥 《求索》2010,(4):137-139
由于单位犯罪立法的不明确,加之受传统的以自然人犯罪为基础的刑法理论的束缚,我国单位犯罪立法存在着概念模糊,主体规定欠妥,罪过形式不明,单位自首和单位累犯缺乏依据,刑罚设置不合理等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单位犯罪时遇到诸多疑难问题,我们应当将单位犯罪概念法定化,完善刑事立法,以更好地打击单位犯罪,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我国台湾正在试行的“人民观审制度”在总体上符合人民参与审判的世界性趋势,其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人民观审制度”在设计上不应当自我局限于特定的“原型”,所有的制度设计都应当与“观审制度”设立的目的相契合。与其“透明”、“了解”与“信赖”的“立法”目的相比较,“人民观审制度”尚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  相似文献   
9.
实行过限是附随于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实行过限有其特定的认定标准,对实行过限行为,应当由实施过限行为的行为人单独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各国刑法惩治和预防的对象。我国目前刑法中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存在着构成要件过多、贿赂的范围狭窄、罪名不够完善、资格刑和罚金刑缺失、贿赂犯罪存在死刑等问题,我国应取消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构成要件的规定,扩大贿赂的范围至一切不正当利益,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增加资格刑和罚金刑的设置,并逐步废除贿赂犯罪中的死刑,以促进我国反腐败立法与国际公约的对接,以更有效地对贿赂犯罪进行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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