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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章正璋 《现代法学》2012,34(4):74-82
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无疑具有特定的利益,也具有法律上之力,因此其权利的性质毋庸置疑。继承权的概念在结构上是完整的、统一的,只存在既得权意义上的继承权,不存在继承期待权。继承权在性质上不是权利能力,也不是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而是概括的取得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不是自继承人取得遗产时开始。继承权可以被侵害,因而具有可侵性。继承权侵害的主要保护方法是继承回复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二者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中他物权新老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立钊  章正璋 《求索》2007,(10):110-111
《物权法》中他物权制度的相关规定较《民法通则》、《担保法》和其他物权单行法有了长足的进步,立法的完善性和易于操作性有了较大的提高,尤其是担保物权的变化最为引人注目。大多数新规定都是科学和必要的,但也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物权法》对失去国有土地的农民的失地补偿没有规定,没有解决宅基地的市场化利用的问题,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问题都规定得比较简单和概括。  相似文献   
3.
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十届全国人大也已经将《民法典》的制定列入本届人大的重要议事日程。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侵权行为和合同又是债的发生最大量、最一般的法律事实。近世以来  相似文献   
4.
本文就占有与占有权、占有与本权、占有与持有以及占有与所有权等相关概念逐一进行了比较,指出占有是民法上不可替代的一项独立制度,具有独立性和多方面的价值.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有建立此项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文章认为见义勇为保障与促进法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公法,其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制度在性质、目的、调整范围、成立要件等问题上均有不同之处,在分析了这些问题并就一些具体问题展开讨论后,文章认为我国已具有对《见义勇为保障与促进法》立法的必要性和现实条件。  相似文献   
6.
陪葬文物并非抛弃物,亦非自然无主物,绝户之墓葬连同陪葬文物属于无主物。所有人不明之陪葬文物具备埋藏物之外表不可见以及所有人不明之要件特征,因此属于埋藏物。《文物保护法》第5条关于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其适用对象应该限于我国境内出土之无主文物以及所有人不明的文物。有主墓葬中的陪葬文物,应该为墓主后人所有,但是古墓葬除外。将《文物保护法》第5条解释为国有化或者征收我国境内普通墓葬出土的有主文物不合时宜。即使按照国有化或者征收予以解释,依照现行《宪法》也应该对被征收陪葬文物的所有权人予以补偿。  相似文献   
7.
8.
婚姻是一个社会的、历史的、法律的概念,应该历史地、有条件地、相对地予以把握.婚姻在本质上属于民事契约.婚姻是两个主体人格的升华,具有自身的意义与价值,婚姻关系应该予以权利化.婚外性行为可以导致违约责任甚至侵权责任的产生.婚姻自由与婚姻责任必须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9.
章正璋 《法学研究》2014,36(3):186-207
我国物权法采广义的占有保护立法模式,注重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实用性,赋予占有人从物权到债权四种不同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与本权保护兼容互补、互不排斥且无法相互替代,构成财产归属秩序从事实到权利的双重保护格局。当事人选择行使一种保护方法败诉以后,仍然可以要求他种方法的保护。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甚或是权属不明或者权属有争议之占有,均可享受占有之诉的保护。占有保护的一个首要前提是对物之占有或者曾经占有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否则占有保护无法成立。对于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当事人得以本权直接抗辩,而对于占有之诉,当事人不得以本权直接抗辩。间接占有、共同占有以及占有辅助已为现行立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在民事生活中广泛存在,其占有保护应区别具体情形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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