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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烨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28(1):93-98
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无论由于体制原因、管理原因还是个体原因,都会严重损害看守所的执法形象,教训深刻。应从立法、物质保障、管理体制、执法监督等方面进行反思,采取积极措施,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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