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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选择:通报批评在行政法中的命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通报批评的性质,行政法学界历来就存在不同的看法,由此就形成了赞成说与反对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赞成说认为,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这主要是因为现行的许多规范性文件都把通报批评规定在罚则中。反对说则认为,通报批评从其基本属性上讲不属于行政处罚。我们认为,通报批评无论是在法律的设定上还是在实践的操作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把通报批评归属于行政处罚,将会导致许多矛盾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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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限制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时,都应当恪守自己的权力边界。正当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并做到合理的互动。
为了保障民意代表机关代表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世界各国一般都对民意代表的人身自由权予以特殊保障。在我国,司法机关如果要限制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权,必须经过权力机关的许可,或者在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立即向权力机关报告。因此,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别保障权主要体现在权力机关的“许可”权与司法机关向权力机关“报告”后而产生的“知情”权(为了行文的方便,笔者将之统称为特许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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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一个系统工程 ,既有制度上的建构 ,又有观念上的转变。因此专职化的实施措施也就是综合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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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机关特许权之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宪政史上,各国的基本经验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权力机关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组成,而只能由人民选举出自己的代表组成权力机关,代表的意志也就视为人民的意志。因此,向国家权力机关传递意志是代表们(有些国家称之为议员)承担的基本责任。为了保障代表能够积极自由地行使这一职能,世界各国一般都对代表们的人身自由制订了特殊的保障措施,其具体内容是除非经过权力机关的许可,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限制代表的人身自由(本文将其称为权力机关的特许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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