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篇
  免费   0篇
法律   1篇
中国政治   4篇
  2013年   1篇
  2011年   1篇
  2009年   1篇
  2004年   1篇
  2003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1.
冲突与选择:通报批评在行政法中的命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通报批评的性质,行政法学界历来就存在不同的看法,由此就形成了赞成说与反对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赞成说认为,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这主要是因为现行的许多规范性文件都把通报批评规定在罚则中。反对说则认为,通报批评从其基本属性上讲不属于行政处罚。我们认为,通报批评无论是在法律的设定上还是在实践的操作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把通报批评归属于行政处罚,将会导致许多矛盾的产生。  相似文献   
2.
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限制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时,都应当恪守自己的权力边界。正当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并做到合理的互动。 为了保障民意代表机关代表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世界各国一般都对民意代表的人身自由权予以特殊保障。在我国,司法机关如果要限制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权,必须经过权力机关的许可,或者在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立即向权力机关报告。因此,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别保障权主要体现在权力机关的“许可”权与司法机关向权力机关“报告”后而产生的“知情”权(为了行文的方便,笔者将之统称为特许权)。  相似文献   
3.
略论我国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一个系统工程 ,既有制度上的建构 ,又有观念上的转变。因此专职化的实施措施也就是综合体系。  相似文献   
4.
权力机关特许权之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宪政史上,各国的基本经验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权力机关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组成,而只能由人民选举出自己的代表组成权力机关,代表的意志也就视为人民的意志。因此,向国家权力机关传递意志是代表们(有些国家称之为议员)承担的基本责任。为了保障代表能够积极自由地行使这一职能,世界各国一般都对代表们的人身自由制订了特殊的保障措施,其具体内容是除非经过权力机关的许可,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限制代表的人身自由(本文将其称为权力机关的特许权)。  相似文献   
5.
作为议事和决策机关,无论是外国的国会还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都允许自己的民意代表充分、自由地发表意见和建议,这是因为,只有在综合各种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一项决策才有可能是科学、合理的;另一方面,“民主社会是个讲话的社会”,因此,把最能体现民主特性的机构称之为Parliament(议会)是非常恰当的。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