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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决定权的正确行使,对于把党的意图变为国家的意志,体现同级党委对地方国家事务的领导,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既是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同时又是本行政区域内各族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如何依法有效地行使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际的问题。为此,多年来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对如何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守权讲行的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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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的重要内容。监督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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