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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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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情事变更原则的司法适用——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为中心
侯国跃
邓平萍
《重庆行政》
2010,12(3):53-56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理。我国合同法未按学者建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备受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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