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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理念的转变,政府职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管理型政府逐步迈向服务型政府,行政契约也伴随着福利国家的发展而出现并快速发展。行政契约也在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关于行政契约的理论和立法的争议不断,至今未达到统一的认识。因此对行政契约理的界定和认识也关系到立法、司法审查。从而笔者提出了行政契约应该包含的三个要素:契约性、公权力性、行政目的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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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虽然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但是并不适用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实践中对于赠与合同撤销的方式也一直争议不断,因此在梳理现有的两种撤销模式之后,我们提出了通过公证和律师见证的方式来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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