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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一直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模式,这种模式一直被学界和司法部门所肯定,尤其是自诉制度存在积极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两种起诉方式并存模式的合理性,学界司法部门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检讨。通过分析自诉制度的弊端,笔者认为应当废除自诉制度,将自诉制度的优点纳入到公诉程序之中,实行公诉垄断主义的追诉模式,从而更加有力的打击和惩罚犯罪。  相似文献   
2.
在澳门刑事诉讼中规定的诉讼暂时中止制度,是侦查终结后的一种起诉代替措施,具体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检察院向预审法官建议暂时不对嫌犯提出控诉,转而对嫌犯课加一定的义务,若嫌犯履行义务则不再起诉,若嫌犯违背要求则将被交付审判。该制度对于我国大陆立法中规定的起诉代替措施———酌定不起诉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立法修改之时应当借鉴该制度中尊重被害人以及为被不起诉人课加义务的规定,从而真正达到教育和改造被不起诉人,并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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