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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一个社会问题的背后都是一项制度的不合理,论文从法理学,经济学,心理学,行政学,管理学等角度针对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遗失物拾得问题的法制构建进行探究,力求探索出更为合理的制度。结果表明遗失物拾得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实施过程中有许多缺陷和瑕疵,有很多地方还可以改善。  相似文献   
2.
二阶层体系主张对构成要件非类型化、实质、一体评价,与作为主流理论的三阶层体系形成角力之势。在价值导向上,二阶层体系的实质立场更具有合理性:在行为指引的维度,二阶层体系引导公民根据利益位阶采取行动,而不是仅仅依靠"禁令—例外"模式采取行动,旨在让公民积极地保护社会利益而非消极遵守法规;在裁判指引的维度,二阶层体系鼓励法官将利益衡量融入构成要件解释,在构成要件层面就将符合利益衡量的行为直接出罪,进而扩大法官的裁量权,促进能动司法。  相似文献   
3.
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概念本身是规范意义上的民法概念,不同于刑法中的“犯罪对象”,不能理解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者。因此,存在被骗者与被害者相分离的情况,“保姆案”与金融诈骗便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自愿交付”系诈骗罪成立的表明构成要素,如果不是“自愿交付”的,不能得出不成立犯罪的结论,而是成立更为严重的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在诉讼欺诈的理解上,应当考察到其侵害财产的层面,不能为虚假诉讼罪完全评价。诉讼欺诈完全可以视为通过司法机器行使财产犯罪的情形,同时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按照想象竞合原理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4.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大相径庭。在英美法系中,正当防卫的成立采用主观标准,以行为人为视角,以"真诚而合理"为纽带构建体系。英美法系主观化标准的引入有利于弥补大陆法系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以防卫限度为例,行为过当说、结果过当说、二重标准说各有不足,究其原因,大陆法系在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上均以客观事实为标准,因而机械生硬。除此以外,客观标准在对假想防卫主观心态、未成年人防卫限度等问题的解决上捉襟见肘,引入英美法系主观判断标准颇有裨益。  相似文献   
5.
从实证角度来看,非法拘禁罪中导致他人死亡的,有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三种定罪方式;从平均处断刑来看,认定为三种罪名的情况下处断刑逐步递增。实践中基本达成一致的问题是,拘禁中被害人自杀的,一般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基础上减轻处断;拘禁中被害人逃跑意外导致死亡的,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拘禁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对于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应当根据可罚程度的不同进行类型化处理,分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达到罪刑均衡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我国近年以来的刑事立法,增设了大量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罪名。传统共犯从属性的理论症结在于现实性滞后与体系性脱逸,其突出表现于网络犯罪领域以及"帮助自杀"、"正犯背后正犯"等问题。而相对于共犯从属性的共犯独立性理论更加符合现时代的刑事政策意蕴而值得提倡。  相似文献   
7.
不作为犯理论的构建上缺乏目的性指引,需要进行目的性重构。不作为犯是对先前行为的解释补强,在先前行为没有达到实质危险性的场合,通过将出现实质危险性的时刻认定为不作为,将处罚的依据合理化。在先前行为范围的确定上,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而且受到刑事政策的浸染。传统理论在共同犯罪的框架之下讨论不作为地位问题,各种理论纷繁复杂,但均存在结论上的缺陷,应当以不作为犯理论对共犯理论进行重构,作为向单一正犯体系改进的重要一步。  相似文献   
8.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确立以行为人责任为中心,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建立以填补损失为要旨,二者机能不同,这在事实因果的判断中有所渗透。事实因果以条件说为核心命题,进而产生了基于其缺陷的各种修正学说,在侵权法与刑法领域不尽相同。表述修正说可以解决假定因果关系、择一因果关系问题。原因说可以区分"条件"与"原因",缩小打击面,主要在刑法领域得以适用。NESS标准能够妥善解决赔偿责任分担问题,不得任意扩张到刑法领域。协同行动方法、确信概率说本质上系因果关系推定问题,不能渗透入刑法,疫学因果关系应当被否定。刑法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大相径庭,不可混同。  相似文献   
9.
从古典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体系,再到目的行为论体系,最后到功能主义犯罪论体系,无不体现哲学基础的嬗变与规范评价对犯罪论体系的渗入.从实证主义,到新康德主义思想,再到目的行为理论,最后到功能论,古典的犯罪构成体系最终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与外界连通的"管道",价值评价的渗透使得李斯特鸿沟被彻底跨越.存在论与规范论的对立不仅体现在方法论,在整个犯罪论体系的三个阶层中、共犯理论中均有涉及.规范论的兴起标志着刑法的新走向,对此应当批判性地接受.  相似文献   
10.
从心理层面事实地理解故意的构造,不仅存在证明困难,而且可能导致个案处理不公。随着责任阶层由心理责任论转向规范责任论,再到近年来功能责任论的勃兴,在责任阶层当中融入预防必要性的考察已经成为不可逆的趋势。出于积极一般预防的需要,责任层面的判断逐渐由行为人标准转向一般人标准。故意的规范化与客观化也成为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趋势,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降低证明要求。另一方面,故意的客观化也可能导致责任主义的违反以及故意、过失界限的模糊,在运用上需要谨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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