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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经由《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改名为"逃税罪",其中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增设了"第四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该条款是处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所做出的符合实务要求、有利于逃税罪预防的"出罪条款",对于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定性应该遵循立法原意,同时结合考虑目前的犯罪构成体系,将"第四款"认定为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定量因素",而非刑罚论中的"刑事责任阻却事由",将符合逃税罪"第一款"同时满足"第四款"的行为做非罪化处理,即不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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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并无相关数据予以佐证。相反,近年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现下降趋势。当前,针对个别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的惩治措施并不完善,未能有效抚慰社会大众之愤怒情绪。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整体上呈现出安抚不足的现状。刑法具备补充性,且刑罚之目的在于惩罚及预防犯罪,但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并不能实现刑罚之目的,因此,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可降低。抚慰社会大众之愤慨情绪,需完善当前的惩治体系,加强运用强制措施,构建非刑罚的分级处遇机制,做到“罪罚相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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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不一。其根源在于:刑事政策的错误指引、防卫限度的解读误差以及《刑法》第20条第3款的模糊定位。此三者具备内在一致性,刑事政策应撇弃"维稳"色彩回归"犯罪预防"功效,进而防卫限度应遵循二元论的分析路径、《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定位应明确为注意规定,使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统一化,防止司法实践适用错乱。基于此,认定防卫过当应以同时满足防卫手段的不适当性以及防卫结果的明显过当性为标准,讲究综合性。单纯的手段明显过当或者结果明显过当均不宜认定为防卫过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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